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原 告 陳文樟 蘇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幼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何宛屏律師 上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應查報出資購買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194-11至194-15地號土地全 部價金之證明,原告陳文樟、蘇玉蘭應查報實際管理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資本、業務、財務、盈餘分配等相關事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