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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 原告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陳文樟
  • 被告
    陳柏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原   告 陳文樟 蘇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幼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何宛屏律師 上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應查報出資購買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194-11至194-15地號土地全 部價金之證明,原告陳文樟、蘇玉蘭應查報實際管理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資本、業務、財務、盈餘分配等相關事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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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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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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