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 原告
-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鴻
- 原告
- 陳文樟
- 原告
- 蘇玉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 被告
- 陳柏昇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幼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律師
何宛屏律師
上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應查報出資購買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194-11至194-15地號土地全部價金之證明,原告陳文樟、蘇玉蘭應查報實際管理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資本、業務、財務、盈餘分配等相關事務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