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幼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樟 蘇玉蘭 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9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6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