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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告
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君
被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194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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