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7號
- 原告
- 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培君
- 被告
-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鏞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194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