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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訴人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峰
送達代收人
鄭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4年度訴字第551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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