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吳崇道
- 當事人包聖連、賴資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包聖連 被 告 賴資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即聲請支付命令)原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嗣於本院104年4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依民法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詐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核其所為訴之追加仍係基於系爭支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支票詐借現款等情,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證據上有其共通性,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原係臺中市○○區○○00路00號唐京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並為實際負責人,明知其經營之唐京紙業公司週轉已陷於困難,並無兌現遠期支票之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86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間某日止,隱瞞該等事實,連續6次至原告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巷0號住處,分持附表所示唐京紙業公司為發票人經其背書之支票6張(下稱系爭支票),向原告佯稱唐京 紙業公司生產紙杯,欲擴充規模,需錢購買材料,待收回貨款後即可償付等語,向原告調借現金。其間被告並曾帶同原告前往唐京紙業公司,展示該公司經營狀況,且於所交付之第1張支票退票後,仍向原告誆稱其人在大陸,因會計作業 疏失才退票,均使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一般公司之正常短期借款,且其款項已獲擔保而先後共交付被告共新臺幣(下同)134萬2000元。嗣經原告屆期提示附表所 示支票均遭退票,催討亦無效果,始知受騙。原告爰依票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4萬2000元,及其中31萬8000元 ,自86年7月28日起;16萬7000元,自86年8月12日起;15萬7000元,自86年8月13日起;10萬元,自86年9月1日起;30 萬元,自86年9月8日起;30萬元,自86年9月25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提出104年3月17日答辯狀則以:被告所簽發系爭支票,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其票據請求權均已罹於1年之消滅時效,被告自得拒絕給 付。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23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 上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可稽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拒,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等語,被告辯稱系爭支票票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自得拒絕給付等語。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 條及第144條亦有規定。查系爭支票之票載發票日各為86年7月27日、86年8月12日、86年8月13日、86年8月31日、86年9月8日、86年9月25日,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可參,而原告係遲至103年11月17日始具狀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復未提出其票據請求權業因何項事由而時效中斷之證明,從而,原告執系爭支票對發票人即被告之票據權利請求權,應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期間而消滅,被告所 為拒絕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之抗辯,即有理由,系爭支票之票據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134萬2000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1-6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1-6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持系爭支票 向原告詐得134萬2000元,業如前述,而被告係故意以詐欺 取財之不法手段,向原告詐取金錢,致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自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就原告所受損害,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134萬2000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本院104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 息請求,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4 萬2000元,及自10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 1 │唐京紙│86年7月27日 │86年7月28日 │31萬8000元 │臺中區中小│RA4114730 │ │ │業股份│ │ │ │企業銀行大│ │ │ │有限公│ │ │ │里分行 │ │ │ │司 │ │ │ │ │ │ ├──┼───┼──────┼──────┼────────┼─────┼─────┤ │ 2 │唐京紙│86年8月12日 │86年8月12日 │16萬7000元 │臺中區中小│RA4114748 │ │ │業股份│ │ │ │企業銀行大│ │ │ │有限公│ │ │ │里分行 │ │ │ │司 │ │ │ │ │ │ ├──┼───┼──────┼──────┼────────┼─────┼─────┤ │ 3 │唐京紙│86年8月13日 │86年8月13日 │15萬7000元 │彰化商業商│MA7730015 │ │ │業股份│ │ │ │業銀行清水│ │ │ │有限公│ │ │ │分行 │ │ │ │司 │ │ │ │ │ │ ├──┼───┼──────┼──────┼────────┼─────┼─────┤ │ 4 │唐京紙│86年8月31日 │86年9月1日 │10萬元 │彰化商業商│MA7727392 │ │ │業股份│ │ │ │業銀行清水│ │ │ │有限公│ │ │ │分行 │ │ │ │司 │ │ │ │ │ │ ├──┼───┼──────┼──────┼────────┼─────┼─────┤ │ 5 │唐京紙│86年9月8日 │86年9月8日 │30萬元 │彰化商業商│MA7727393 │ │ │業股份│ │ │ │業銀行清水│ │ │ │有限公│ │ │ │分行 │ │ │ │司 │ │ │ │ │ │ ├──┼───┼──────┼──────┼────────┼─────┼─────┤ │ 6 │唐京紙│86年9月25日 │86年9月25日 │30萬元 │彰化商業商│MA7730007 │ │ │業股份│ │ │ │業銀行清水│ │ │ │有限公│ │ │ │分行 │ │ │ │司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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