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4號原 告 冠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雲 被 告 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