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告
冠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雲
被告
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