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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 上訴人
    吉立通運有限公司法人劉阿媖
  • 被上訴人
    陳明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9號上 訴 人 吉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上 訴 人 劉阿媖 高駿傑 高琪淋 高馨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萬湘 被 上訴 人 陳明輝 何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5,7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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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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