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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3號

土地處分移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訴人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隆
被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683 號土地處分移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90,4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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