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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土地處分移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
    林億隆、蔡篤乾

  • 上訴人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683 號土地處分移轉事件
  • 被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3號上 訴 人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隆 被 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683 號土地處分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90,4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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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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