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處分移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3號上 訴 人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隆 被 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683 號土地處分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90,4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