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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