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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呂麗玉郭妙俐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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