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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 原告
    銘耕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反訴原告  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反訴被告  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有10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惟反訴原告逾期迄今尚未繳納,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反訴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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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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