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李蓓
- 法定代理人林進發
- 原告銘耕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反訴原告 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反訴被告 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有10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惟反訴原告逾期迄今尚未繳納,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反訴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瓊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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