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李蓓
- 法定代理人林進發
- 當事人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1,10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954元(計算式:25,854+8,100=33,954),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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