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勝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書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淞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