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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告
通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筆
被告
旺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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