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2號
- 原告
- 通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筆
- 被告
- 旺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德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