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頭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秩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 字第88號給付頭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