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秩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
字第88號給付頭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