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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展電動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宇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4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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