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上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文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萬7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