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淑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28,94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2,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