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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告
環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桂
被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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