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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石慶吳崇道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
陳東良
上訴人
張守謙
被上訴人
鄭釧銘
被上訴人
龍澤印刷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鐘文勝
被上訴人
黃俊翔
被上訴人
邱瓊瑩
被上訴人
張麗珍
被上訴人
林明科
被上訴人
陳銘豐
被上訴人
徐珮甄
被上訴人
楊翠嬅
被上訴人
柯淳勛
被上訴人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褚淑惠
被上訴人
林紅枣
被上訴人
吳淑惠
被上訴人
陳美瑤
被上訴人
李小君
被上訴人
吳佳益
被上訴人
張沛儒
被上訴人
廖芷宜
被上訴人
承昊數位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驛恩
被上訴人
王仁鴻
被上訴人
賴明輝
被上訴人
簡偉倫
被上訴人
林宗漢
被上訴人
江振基
被上訴人
莊宏章即信翔企業社
被上訴人
項必忠
被上訴人
亦威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被上訴人
吳楊采蘋
被上訴人
張明村
被上訴人
鍾蕙宇
被上訴人
邱仕宇
被上訴人
莊立尉
被上訴人
黃洪美雲
被上訴人
林長宗
被上訴人
李孟津
被上訴人
林俊良
被上訴人
曾茂鈞
被上訴人
林鈺庭
被上訴人
蔡明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6,912元,應徵裁判費125,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5,7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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