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 原告
- 冠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欽昌
- 被告
- 朱秋榮
劉仕信
劉仕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