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告
冠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昌
被告
朱秋榮

      劉仕信

      劉仕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