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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瑋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6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3,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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