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瑋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6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3,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