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干布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