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干布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昌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72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9,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4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