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告
皇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少芃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恆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姿君
被告
Eversharp Pro Inc.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Jonathan Scott Hunt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到庭參與言詞辯論之開庭通知書遭退回,致未合法送達,本件訴訟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具狀陳報被告2人在美國之最新住居所地址,以利本院重新送達訴訟文書。倘原告無法查明被告2人新址,則請具狀聲請對被告2人為公示送達,俾利訴訟順利進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