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皇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少芃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恆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姿君
- 被告
- Eversharp Pro Inc.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Jonathan Scott Hunt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到庭參與言詞辯論之開庭通知書遭退回,致未合法送達,本件訴訟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具狀陳報被告2人在美國之最新住居所地址,以利本院重新送達訴訟文書。倘原告無法查明被告2人新址,則請具狀聲請對被告2人為公示送達,俾利訴訟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