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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告
洪金明
被告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豐
被告
王芝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芝妍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芝妍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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