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 陳國揚 被 上訴 人 張金英 卓惠双 羅譽麟即多田開發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7,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1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