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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蔡嘉裕

  • 上訴人
    陳國揚
  • 被上訴人
    張金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 陳國揚 被 上訴 人 張金英 卓惠双 羅譽麟即多田開發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7,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1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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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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