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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告
威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進財
被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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