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石賽華
- 兼訴訟代理人
- 徐來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元勳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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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崔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