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昌
- 被告
- 宏彬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志遠
- 被告
- 林祺崴即林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肆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宏彬食品有限公司、林志遠、林祺崴即林益成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宏彬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4月20日邀同被告林志遠、林祺崴即林益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20萬元,借款期間5年,自101年4月20日起至106年4月20日止,雙方並約定利息按年息3%計付,並同意其利率於原告牌告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後第一個繳款日起改按原告新訂季定儲利率指數加1.62%計算;原告依最新之定儲指數利率(即依104年1月1日所示之1.38%)為基準加計1.62%後,原告仍得向被告請求年息3%之利息。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繳付本息,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宏彬食品有限公司至104年1月20日後即未依約按時繳納本息,合計尚欠554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受償;另被告宏彬食品有限公司於101年4月25日邀同被告林志遠、林祺崴即林益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30萬元,借款期間5年,自101年4月25日起至106年4月25日止,雙方並約定利息按年息3%計付,並同意其利率於原告牌告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後第一個繳款日起改按原告新訂季定儲利率指數加1.62%計算;原告依最新之定儲指數利率(即依104年1月1日所示之1.38%)為基準加計1.62%後,原告仍得向被告請求年息3%之利息。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繳付本息,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宏彬食品有限公司至104年1月25日後即未依約按時繳納本息,合計尚欠609,126元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受償。以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宏彬食品有限公司、林志遠僅於民事聲請改期狀稱其初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職務,對本案債務數額暫需些時間釐清等語置辯。被告林祺崴即林益成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約定書等為證,已堪信為真實。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宏彬食品有限公司、林志遠僅提出民事聲請改期狀答辯稱其初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職務,對本案債務數額暫需些時間釐清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俾供本院調查審酌,則其上開空言所稱,即不足為憑。被告林祺崴即林益成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金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 │ ├─┼─────┼───────┼───────────┤ │1 │0000000元 │自104年1月20日│自10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 │ │ │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按年息3%計算 │,按左列利率10%,超過│ │ │ │之利息。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 │ ├─┼─────┼───────┼───────────┤ │2 │609126元 │自104年1月25日│自10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 │ │ │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按年息3%計算 │,按左列利率10%,超過│ │ │ │之利息。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