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4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