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原告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星
- 原告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星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 訴訟代理人
- 呂淼江
- 被告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江錫麟
- 訴訟代理人
- 梁乃莉
- 被告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美
- 被告
-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 法定代理人
- 蕭湘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營業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240,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年8月11日以104年度抗字第30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並經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