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營業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原告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呂淼江
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江錫麟
訴訟代理人
梁乃莉
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被告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法定代理人
蕭湘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營業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240,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年8月11日以104年度抗字第30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並經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損害賠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