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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洲樂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亭
上訴人
即被告
川智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王蔚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敏明

      王莉霜

      王胡森

      王莉慧

      王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26 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27,400元【計算式:(6,300 元×1708平方公尺)+

(3,400 元×1255平方公尺)=15,02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3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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