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 原告
-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謙涵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盈鋒律師
- 被告
- 陸泰陽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若君
- 被告
- 楊淑婷
- 被告
- 林麗華
- 被告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美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孫千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陸泰陽、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均抗辯本件並非如原告主張之股票買賣,兩造間為借貸關係,被告楊淑婷亦抗辯本件真正事實與原告起訴書主張之事實不同,且本件被告陸泰陽、楊淑婷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處偵查於103年6月13日以103年度真字第934、5497號、103年度偵緝字第206號提起公訴,刻正由臺灣彰化方法院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庭審理中,是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況本件原告目前僅提出上開起訴書為證據,尚無其他資料可佐證,綜上,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