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陳得利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張聖驩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藍清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松岳 被 告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聖驩 被 告 張藍清薇 張惟傑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萬9676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 嘉 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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