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 原告
- 陳均豪
- 訴訟代理人
- 游立鈴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 被告
- 汪家佐
- 被告
- 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豊洲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事實及理由」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計算錯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關於勞動能力損害正確計算式應為「附表二第1欄」,計算結果應為199萬7099元,其餘如附表二各欄計算式因之亦有誤算情形,是依正確計算結果主文欄即如附表一始正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主文欄) ┌───────┬─────────────┬─────────────┐ │應更正之處 │更正前 │更正後 │ ├───────┼─────────────┼─────────────┤ │主文第一項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 │壹佰伍拾捌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壹佰陸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柒│ │ │,及自…」 │元,及自…」 │ ├───────┼─────────────┼─────────────┤ │主文第三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 │ │分之一,餘…」 │分之十一,餘」 │ ├───────┼─────────────┼─────────────┤ │主文第四項 │「…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陸萬│ │ │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玖│ │ │萬零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仟捌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 │ │擔保後,得免…」。 │保後,得免…」。 │ │ │ │ │ └───────┴─────────────┴─────────────┘ 附表二:(事實及理由欄) ┌───────┬─────────────┬─────────────┐ │應更正之處 │更正前 │更正後 │ ├───────┼─────────────┼─────────────┤ │第10頁第9行至 │核計其金額為1,832,078元【 │核計其金額為1,997,099元【 │ │第11行 │計算式為:92,448×21.27459│計算式為:92,448×21.27459│ │ │395+(92,448×0.93424658)×│395+(92,448×0.93424658)×│ │ │(21.62547115-21.27459395)=│(21.62547115-21.27459395)=│ │ │1,832,077.9224416448。 │1,997,098.6543159946。 │ ├───────┼─────────────┼─────────────┤ │第10頁第15行 │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1,832, │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1,997, │ │ │078元 │099元 │ ├───────┼─────────────┼─────────────┤ │第11頁第14行至│原告得請求之損害額應為4,18│原告得請求之損害額應為4,34│ │16行 │4,691元(計算式:2,315+236│9,712元(計算式:2,315+236│ │ │,568+75,417+1,226,000+308,│,568+75,417+1,226,000+308,│ │ │083+1,832,078+4,230+500, │083+1,997,099+4,230+500, │ │ │000=4,184,691)。 │000=4,349,712)。 │ ├───────┼─────────────┼─────────────┤ │第14頁第13行至│按60%過失比例賠償2,510,815│按60%過失比例賠償2,609,827│ │14行 │(4,184,691×6/10=2,510, │元(4,349,712×6/10=2,609│ │ │815元,元以下4捨5入)。 │,827元,元以下4捨5入)。 │ ├───────┼─────────────┼─────────────┤ │第14頁第18行 │原告尚得請求1,580,815元。 │原告尚得請求1,679,827元。 │ ├───────┼─────────────┼─────────────┤ │第14頁第19行至│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20行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80,815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679,827 │ │ │元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