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 告 邱素女 李金菊 高嘉宏 蘇慧芬 溫冠勳(原為溫明東) 王俊釗 許秋香 許世彬 林美惠 林美貞 董良玉 林采嬑 張寶珠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張宸彬 粘為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完足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是以形式上之訴主張數項標的,無論為訴之客觀合併或訴之主觀合併,因其實質上為數訴,故其計算標的之價額,應將數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最高法院28年滬抗字1 號判例、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等十三人起訴聲明原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約新臺幣(下同)89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2 頁),並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157 萬0,000 元,有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833 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頁),嗣於民國(下同)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上開聲明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訴狀繕本(即原告104 年10月28日民事準備程序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6 頁、第159 頁)。經核前揭原告就聲明本金金額之更正,請求本金總額如附表「總計」欄所示,其求償金額總計為1,232 萬3,845 元,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前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32 萬3,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0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萬3,816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688 元,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蘇文熙 附 表 ┌──┬───┬─────┬─────┬─────────┐ │編號│ │ 土地持分 │土地單價 │ 求償金額 │ │ │ │(平方公尺)│ │(計算式:土地持分 │ │ │ │ │ │土地單價) │ ├──┼───┼─────┼─────┼─────────┤ │ 1 │邱素女│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2 │李金菊│9.91 │75,625元 │ 749,443元 │ ├──┼───┼─────┼─────┼─────────┤ │ 3 │高嘉宏│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4 │蘇慧芬│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5 │溫冠勳│22.29 │75,625元 │ 1,685,681元 │ ├──┼───┼─────┼─────┼─────────┤ │ 6 │王俊釗│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7 │許秋香│12.38 │75,625元 │ 936,237元 │ ├──┼───┼─────┼─────┼─────────┤ │ 8 │許世彬│13.37 │75,625元 │ 1,011,106元 │ ├──┼───┼─────┼─────┼─────────┤ │ 9 │林美惠│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10 │林美貞│11.39 │75,625元 │ 861,368元 │ ├──┼───┼─────┼─────┼─────────┤ │11 │董良玉│9.41 │75,625元 │ 711,631元 │ ├──┼───┼─────┼─────┼─────────┤ │12 │林采嬑│11.39 │75,625元 │ 861,368元 │ ├──┼───┼─────┼─────┼─────────┤ │13 │張寶珠│13.37 │75,625元 │ 1,011,106元 │ ├──┴───┴─────┴─────┼─────────┤ │ 總計 │12,323,84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