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6,736元,應徵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