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6,736元,應徵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