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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許石慶吳崇道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6,736元,應徵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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