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被告
- 周水波
- 訴訟代理人
- 許舒凱律師
- 被告
- 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戎建民
- 被告
- 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2項、第4項、第6項、第7項、第9項、第11項,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倒數第11行中關於「阿華師茶葉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聲請人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