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 原告
- 邱水枝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榮進
- 被告
- 陸泰陽
- 被告
- 君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淑香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建寰律師
- 複代理人
- 共 同 蕭若君
-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