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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返還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麗華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勝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寶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賜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4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2,6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1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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