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 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吳芳儀律師 林彥君 被 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翁楷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查本件被告提出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胡志宏與訴外人韓國輝之錄音譯文,主張胡志宏有阻撓被告與朋和公司間之進行業務之情形,為原告所否認。兩造就此雖未主張調查證據,惟基此本院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訊問當事人即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胡志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依本裁定併通知胡志宏到場,由本院依職權訊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