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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婕瀅
訴訟代理人
洪慶隆
被告
星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明坦
被告
石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合計「110 萬0,36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45 萬0,369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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