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占有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原 告 百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家豪 被 告 啟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占有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以104 年度中補字第162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22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並經代領人黃啟瑞於同日親至該派出所領取前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權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附卷可稽,是前開裁定於104 年9 月22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英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