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東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溢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東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41,260元(計算式: 14,000×1,860.09=26,041,260),應徵上訴裁判費361,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