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反訴原告
- 朋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平江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反訴被告
- 劉秋顯即倡灃金屬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盛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國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筱屏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反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1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各自查報以下事項:
(一)兩造系爭契約之完整內容(含契約附件)。
(二)反訴原告歷次請款時間及金額,並說明有無合乎契約之特定約定內容,或係參酌德昌公司撥款流程而請款。
(三)關於德昌公司有無對反訴被告為驗收?及德昌公司針對兩造系爭契約範圍扣款金額之具體意見?
(四)其他有關反訴請求之主張、答辯,另應具體表明本訴(已撤回)之主張、陳述,於反訴予以引用之範圍。
(五)得試擬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