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返還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楊熾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告
捷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娟
被告
沈榮富

      沈君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計算之利息;並自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所示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捷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捷宬公司)以被告王玉娟
    、沈榮富、沈君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⑴200萬元、⑵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5月21日起至
    107年5月21日止,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3.62%機動計
    算,目前利率5%計算(如附表一、二所示編號1、2)。
  ㈡被告捷宬公司以被告王玉娟、沈君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⑴74,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年3月10日起至106年3月
    10日止,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2%機動計算,目前利率
    3.38%計算;⑵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年3月10日起至
    106年3月10日止,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3.62%機動計
    算,目前利率5%計算(如附表一、二所示編號3、4)。
  ㈢被告捷宬公司以被告王玉娟、沈榮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⑴9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1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10月
    25日止,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2%機動計算,目前利率
    3.38%計算;⑵3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9年11月19日起至
    114年11月19日止,約定利息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案固定
    利率0.95%計收,第十三個月起案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1.2%機動計算,目前利率2.58%計算(如附表一、二所示編
    號5、6)。
  ㈣詎被告捷宬公司自104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尚欠本金
    8022811元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如附表一、二所示),依
    授信約定書暨借據條款之一般授信條款約定,被告捷宬公司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依連帶保證人條款
    之約定,原告無須向主債務人即被告捷宬公司催告或為審判
    上之請求或強制執行,得逕向連保人請求清償。從而,原告
    自得向被告捷宬公司、王玉娟、沈榮富、沈君擎請求連帶返
    還系爭借款。
  ㈤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
    償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22811元,及
    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捷宬公司、王玉娟、沈榮富、沈君擎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
    書暨借據、借款到期催告通知函、放款資料查詢表、放款繳
    息明細查詢表、放款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56頁反面
    、第68頁至第94頁)。而被告捷宬公司、王玉娟、沈榮富、
    沈君擎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應視同自認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
    明定。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
    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
    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被告
    捷宬公司邀同被告王玉娟、沈榮富、沈君擎擔任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上開款項,而尚有如附
    表一編號1至6所示本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
    王玉娟、沈榮富、沈君擎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
    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四人連帶給付本金8022811元,及如主文第1項
    編號1至6所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四
    人連帶給付8022811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