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銀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76 號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