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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27號

聲請人
陳建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27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975 │ │1 │1000│ ││ │ │ │ │ │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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