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蔣智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5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6174-96ND006178 │ │5 │5000│ │├──┼───────────────┼──────────────┼────┼───┼────┼───┤│0002│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6494-100ND0006496 │ │3 │3000│ │├──┼───────────────┼──────────────┼────┼───┼────┼───┤│0003│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399 │ │1 │500 │ │├──┼───────────────┼──────────────┼────┼───┼────┼───┤│0004│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498 │ │1 │8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