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華豫寧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上誠電子有限公司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3年8月30日│66,150元 │BG1531822 │ ││ │進順 │台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