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號聲 請 人 佳運國際海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張峻偉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天恕工業有限公司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3年3月5日 │8,663元 │AC4146975 │ │ │ │慧平 │中分行 │ │ │ │ │ └──┴─────────┴─────────┴──────┴──────┴──────┴──┘